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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18:14-20(和修版)

18:14 “看哪,他若生了儿子,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他见了,却不照样去做;
18:15 他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举目,未曾污辱邻舍的妻;
18:16 也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抵押品,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18:17 缩手不害困苦人,未曾向人索取利息或高利;反倒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如此,他必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18 至于他父亲,因为施行欺压,抢夺弟兄,在百姓中行不善,看哪,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8:19 “你们还说:‘儿子为什么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若行公平公义的事,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他必要存活。
18:20 惟有犯罪的,却必死亡。儿子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要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要归自己。

当以西结论述父亲及儿子所行的善与恶的结果不能彼此影响之后,经文转载了一句当时人的质疑:“儿子为什么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19节),这句质疑在某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人相信父亲的报应必会与儿子彼此担当的理解,有可能当时的儿子因为父亲的恶行而受到辱骂及歧视,也有可能当时的父亲因为家门不幸,生了一个不肖子而遭人白眼,以致受到邻舍的笑柄。这与现代信徒一些观念相似,例如:若某人的儿子行恶,便一定是因为父母管教不善,又或者是父母本身原来都是恶人等等,可是,当我们具体了解个别家庭的情况,便发现事情往往都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我们的确很难以某种一刀切的框架来理解,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父子之间的确很难完全为对方的恶行而负责,彼此的确很难担当罪孽。

在19节我们可以看见,行义者的特质就是“行公平公义的事,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这里说明以西结所定义的公义,这并不是世俗的定义,而是神学性的定义,公义的准则就是“遵行神一切的律例”,代表了:公义就是指律法所记载的神的诫命、律例与典章,因此我们推论20节所定义的“犯罪”就是指违反神的诫命、律例与典章的事。律法的要求并不只是我们所参考的意见,我们实在不可以站在高高在上的位置来审视律法的要求,反而,律法的要求是命令而不是意见,既然是命令,那么接受命令的人只能谦卑听从及执行。神的诫命、律例与典章是信徒生活的压倒性指引,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纯粹意见。

最后,20节说明“义人的善果要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要归自己”,这两次出现的“归自己”(原文作归他),再次强调义人及恶人必会承受自己行善或行恶的后果,而这后果不会影响自己的家人,因而儿子不会担当父亲的罪,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这种报应观才能让人产生敬畏,深深明白自己所做的一切必会得到对应的报应,也不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父亲或儿子的善可以抵销自己所犯的恶。

思想:

以西结的报应观改变我们的眼界,看见各人必会因为自己所犯的罪而受到报应,别人也不能来担当我们自己的罪,每个人只会赤裸地、真诚地及个人地面对从神而来的审判。若是这样,我们便要及早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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