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旧约中有两个他玛:创38章、大卫的女儿。我们要思想的是创38章里那位坚持完成神要生养众多之心意的他玛。这个女子与本章中的男性成了强烈的对比。他玛自从嫁给他的丈夫后,始终是尽心尽意的想为夫家留后;虽然她遇人不淑,可是这样的心意却从未在她心中消失过。我们不是提倡保留古代近东“为夫家留后、兄终弟及”的传统,而是要学一位弱女子在恶劣处境中,如何按其当时职分,冒生命危险完成托付。他玛的坚持与智慧影响了犹大的生命,以致提议卖了兄弟约瑟以及不履行诺言的犹大,竟然愿意认罪悔改,犹大生命中的师傅影响了他的生命。
2. 顺服的生命中之师傅
2.1. 创38:6-11道出了他玛所处的环境与人的状况。若非人作恶,上帝并不轻易叫人死,但是神却使珥死了。这时的他玛成了寡妇,按当时的传统,他玛必须接受由其弟兄接续完成传宗接代的责任,所以犹大要俄南尽兄终弟及的义务,与他玛同房。他玛顺服的接受了;可是俄南却行诈:他表面上回应父亲,实质上却没真正执行。第二,按原文,他不是每次都不尽义务。他玛若不是抱着希望来,也不会与俄南同房,但每次都是都被如此对待,他玛心知肚明却没有向公公犹大抱怨,仍然在等待。又,按当时的传统,俄南死后仍然该由珥的最小弟弟示拉接续娶他玛,为兄长生子立后。可是犹大却没有这么做,而是叫他的儿妇他玛回父家待着,他玛没说什么,就“去”,而且“住”在她的父家。其实他们玛不必回父家,因为犹大是他玛公公;犹大有责任将她娶来成为示拉的妻子且负担她的生活所需。但他为着自己的想法欺骗了他玛,而且他玛在父家所吃所喝的其实应该是犹大家的责任,所以这对他玛是极不公义的决定。在这样的处境下,我们看到他玛依旧顺服,这种顺服不仅难得更是难当。
2.2. 有义的生命中之师傅
创38:14-19原本不吭一声、默默等待、守丧之后仍然穿着在当时表明寡妇身分的衣服持守自己是犹大家媳妇的他玛,经过多年忍受不公平对待、犹大不守诺言的经历后,终于明白犹大其实没有意思要让他玛成为示拉的妻子,如果是这样,她永远没机会为她的丈夫生子立后。当所有的可能性似乎都被切断时,他玛坚持的心却依然没有断绝。既然不能正面冲突,所以只好智取。
创38:24-26用了明显的法庭用语,包含原告、被告的陈述及法官的判决。首先是人指控被告他玛作了妓女、行淫、有了身孕三项罪名。他们的基准点是他玛已经许配给示拉,若非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可能怀有身孕;而他玛若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实就是行淫。他们的证据应该是“三个月”后他玛的身材有了变化,人们猜测她有了身孕。很可惜犹大还没听被告他玛的陈述,他的判决就直接是“拉出他来,把他烧了!”这个方法既快又狠,但让人觉得冲动鲁莽,就跟他在上文中一见坐在路旁的女子就“以为”是妓女一样不可取。犹大的宣判也让我们知道,他玛的行动,不仅冒着名誉扫地、失去尊荣与成为丑闻主角的危险,同时更冒着生命危险。而她所求的就是想为夫家得子,其实,就某个层面来说她比俄南及犹大都敬重神的“生养众多、遍满全地”之心意。
当犹大说“她比我有义”,这个义字的原文在法庭上的表达是公正、合理,所以更直接的说法是“她比我公正、合理”。最后,他玛被无罪释放,而法官犹大知道自己“理亏”,所以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因为他没有将他玛给示拉。他不但对不起团体中的弱者他玛,他也对不起他的团体。
3. 他玛一心一意完成托付的心志却在神的公义中被实现。这无形中安慰了许多处于劣势与弱势环境中的妇女,因为神说:“申冤在我,我必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