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扎根基督,向上成长,这里是《成主学堂》,我是张凡。目前我们正在一起学习的课程是“认识教会纪律”,这个课程并不长,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合神心意的教会和共同体。今天我们来到这个系列课程的第5讲,依然探讨你的工作描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行教会纪律的过程,就是判断教会成员是否悔改的过程。当基督徒犯罪时,你不会感到惊讶。但问题是他们悔改了吗?一旦你证实一个人犯了罪,这是你惟一想要回答的问题。
两种忧愁
有时候,教会成员承认自己犯了罪,但他们拒绝改变。还有时候他们完全不承认自己有罪,但也有时候他们承认自己做错了,并承诺做出改变。因此,你的任务就是分辨对方是属神的忧愁,还是世俗的忧愁。注意保罗是如何对哥林多人区别二者的,哥林多后书7:9-11:“如今我欢喜,……是因你们从忧愁中生出懊悔来。……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但世俗的忧愁是叫人死。你看,你们依着神的意思忧愁,从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在这一切事上,你们都表明自己是洁净的。”依着神的意思忧愁会带来改变。有了它,我们便愿意与罪争战,愿意彻底摆脱那些绊倒我们的事物,正常情况下也愿意接受劝勉。
世俗的忧愁可能确实让人心里不好受,但你不清楚这是不是因为被罪所胜造成的,毕竟罪可能会让我们麻烦缠身。最终,这样的忧愁导致我们找借口,不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对付罪,或让我们仅付出最小的代价来摆脱麻烦,没有保罗所描述的自恨、恐惧、想念和热心。那令我们耽延懈怠、萎靡不振,就像一个五岁的孩子虽然被迫服从命令,却撅着嘴满心不情愿。世俗的忧愁让我们做出改变的承诺,但这承诺无法真正兑现。这就好像耶稣所说比喻里的小儿子,他说自己会到葡萄园里作工,却没有去。与之相反的是,大儿子说他不去作工,后来懊悔又去了。因此耶稣说,遵行父命的是大儿子,而非小儿子。一个真正悔改的人,必然会遵行神旨,但一个假意悔改的人却不会这样。无论是私下还是公开执行教会纪律,我们最需要的智慧就是,知道怎样分辨世俗的忧愁和属神的忧愁。属神的忧愁会产生真正的悔改,而世俗的忧愁却不是这样。再说一遍,我们在执行教会纪律时,始终要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他真的悔改了吗?
执行速度
事实上,教会执行纪律惩戒的速度,几乎完全取决于你或教会判断对方悔改的能力。这可以分为慢速和快速两种。马太福音18章提供了一个缓慢执行教会纪律的例子。开始时,知情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地小:一对一。罪不是什么需要在大庭广众之下谈论的事,所以知情范围,应该仅限于需要知道的人。只有当证据表明对当事人的指控是合理的,而且这人并没有悔过之意时,知情人的范围才会扩大。但这个过程进展得比较缓慢,需要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同样的,哥林多前书5章提供了一个快速执行教会纪律的范例。保罗在这一章所说的情况,其实已经到了马太福音18章所说步骤的最后:整个教会都知道这个人犯了罪,因此,没有必要缓慢地执行纪律惩戒。保罗已经断定他毫无悔意,所以无须考察对方的态度,也不需要缓慢扩大知情人范围。因此,保罗敦促哥林多教会立即除去此人的身分。过去有神学家说,哥林多前书5章中提到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罪,也就是那种众所周知的、丑闻一类的罪。因此,人们应该要求教会立即采取行动,无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悔改。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即便你的教会断定某个人犯了这种众所周知的、类似丑闻的罪,倘若他真心悔改,教会就不应该将其除名。你不能把悔改的人从教会里赶出去。如今,由于某些罪的特殊性,教会可能觉得无法评估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悔改。一些类似于丑闻的罪可能就属于这一类。假设一个人陷入了一种丑陋不堪的犯罪模式,他花了很长的时间撒谎和掩盖,这样一来,他不仅有罪,而且还一直活得极其虚伪。这种人可能会立即道歉,甚至留下悔恨的眼泪,但教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正确地判定说自己根本无法肯定这人的道歉是可信的:“我们想相信你,但如果我们这么快就继续确认你的公开信仰宣告,将是不负责任的,你给了我们太多的理由去怀疑你的话。”因此,教会除去了他的成员身分,直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肯为自己的罪、欺骗和虚伪真正的悔改。
我们总认为应该缓慢地执行教会纪律。神的灵不一定会像倾盆大雨一样使我们悔改,但祂偶尔会像和风细雨一般,慢慢地滋润着我们的心灵,使责备的种子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根发芽。缓慢执行教会纪律,且疑罪从无、惟独敬畏神,这样你的话才能对人形成挑战,但你说的时候要始终温柔谦和。当然,当教会坚信某人毫无改过之意,或当这人犯罪的情况使教会无法再相信其口头承诺的悔改时,教会有必要迅速甚至立即将其除名。
何时执行教会纪律?
速度问题,总会不可避免地与纪律惩戒或纠正的时间联系在一起。从第1讲开始,我就在努力强调一个事实:教会中绝大多数的纪律惩戒,应该发生在成员周一到周六的日常关系中。这并不是说你希望教会里的人,总是跑来跑去地互相纠正,这听上去很糟糕!那仅仅是说,你希望教会里充满了渴望敬虔的人,他们盼望在属灵上有所成长。“铁磨铁,磨出刃来;朋友相感,也是如此。”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是,你当何时把纪律惩戒的过程,推进到下一个阶段──从一个人到两三个人,或从两三个人到整个教会?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需要根据每个案例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决定。有时候可能会很快,因为罪特别明显,犯罪事实也没有争议,而且当事人有意识地拒绝悔改。但还存在着其他的情况,比如我们的长老们为一段困境重重的婚姻,或一个问题多多的人劳心费力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却从未决定要推进到下一个阶段。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在与我们一同努力来对付他们的罪,那么,也无须向下一个阶段推进。我记得,我们的长老与一对夫妇一同努力了四五年。这个时间真不算短,在帮助这对夫妻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长老们看到了他们夫妻在一同努力来对付他们的罪。最终,他们二人都没有被教会除名。教会应该将犯了何种罪的成员公诸于众和除名呢?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相对容易,至少从理论上来讲是这样的。为此,历史上的一些作者,通常会根据圣经整理出一份罪名清单:“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但如果我们严格依照这份清单而行的话,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把贪婪的人除名,而非贪污的人?把骗子除名而非杀人犯?因为这类清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贪污、杀人这一类的罪。事实上,我认为我们不应该把这些清单视为详尽无遗。相反,保罗所描述的那类罪,是我们可以在始终不信的人或不悔改的人身上,都能看到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简要回答如下,教会成员惟有犯了那些外在、严重、不悔改的罪,才应当被公诸于众和除名。这样的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哪些罪?
有哪些罪严重到可以将当事人除名的程度?这人的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外在;二、严重;三、拒不悔改。第一,必须是外在的罪。那必须是你能够用眼睛看见、用耳朵听到的事实,而不是你对某个人内心动机的怀疑。保罗在上面的清单中列出了贪婪,但如果你没有外在的证据证明,就不能指责一个人贪婪成性,也不能将其除名。世俗审判系统在权衡证据时尚且非常谨慎,教会难道就不应该更谨慎一些吗?耶稣对暴民正义不感兴趣。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外在”,而不是“公开”。第二,必须是严重的罪。焦虑、惧怕和精神紧张也许是罪。但我认为没必要将犯这类罪的人,公开曝光和除名。如果我发现一个弟兄在讲故事时添油加醋,但他却否认了,那么他可能犯了罪。但我不会公开地指责他。彼得告诉我们“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当然,一个健康教会的首要特征之一,就是愿意忽略教会肢体对会众的诸多冒犯,甚至是大部分的冒犯行为。那什么才算是重大的罪呢?人若犯了这种罪,我便很难再相信他或她里面有神的灵,而且也怀疑他是否是基督徒,至少如果对方拒绝悔改的话。若有人否认自己说话夸大其词,那么,我还可以继续问心无愧地相信他;但若有人不肯离弃不道德的性行为、谩骂、暴力之类的罪,我就无法再这么做了。“严重”这个标准是不是有一点主观?是有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致使当事人被除名,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需要考虑许多客观的因素,因而不会导致当事人被除名。事实上,主盼望我们向祂求智慧,并盼望我们凭信心行事。第三,必须是拒不悔改的罪。这个人已经因为自己的罪行受了责备。无论他是否承认犯了罪,也无论他是否说过会停止,他最终都拒绝悔改,仍陷在罪中。他不能或不愿意脱离罪。
指出罪的方式有哪些?
耶稣曾有好几次愤怒地掀翻桌子。使徒也曾多次公开对某些人说严厉的话。可能有极少数情况,你需要相当严厉地纠正一个教会会众。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你对质问或提问的方式应该具备以下特征:单独进行:马太福音18章所描述的对质过程表明,我们应该让知情范围尽可能小;温柔:保罗告诉我们,要“用温柔的心”把对方挽回过来;谨慎:在同一节经文中,保罗又说道:“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犹大书的作者对此也很认同:“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罪都是暗地里的勾当。即便你想要帮助别人,也很容易被罪所胜。怜悯:犹大书提到了两次“要怜悯”。你应该满有怜悯和体恤,而不是自以为义,好像你绝不会被这样的方式所绊倒一样;公正:我们不该不经详察就先行判断,而应努力听取双方的意见;明确:消极地对抗或讽刺挖苦式的指出罪肯定是不合宜的,因为这么做只是为了保护你自己。相反,你应该明确指出对方的罪而不怕遭受攻击,尤其是当你要让一个罪人借着认罪悔改而不再刚硬时。有时,对罪轻描淡写可以达到缓和气氛的目的,并帮助一个人自己走出困境。但你最终还是要明确地说明罪的问题。涉及其中的人越多,你就越要清晰阐明;果断:与此相关的是,当教会纪律惩戒走到最后一步──除名时,全教会的行动必须是果断的:“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必须明确,这样的人不再是教会成员了,也不能继续领受主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