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10:1-4(和修版)
10:1 祸哉!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的,和记录奸诈之判词的,
10:2 为要扭曲贫寒人的案件,夺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掳物,以孤儿当作掠物。
10:3 到降罚的日子,灾祸从远方临到,那时,你们要怎么办呢?你们要向谁逃奔求救呢?你们的财宝要存放何处呢?
10:4 他们只得屈身在被掳的人之下,仆倒在被杀的人中间。虽然如此,耶和华的怒气并未转消;他的手依然伸出。
赛5:8-25描述了六个“祸哉”,连同第10章此处所提及的“祸哉”,便一共有七个“祸哉”。有学者认为它们本身是同一个单元的,有可能在编辑以赛亚书时把这第七个“祸哉”放在第10章内。
这第七个“祸哉”(赛10:1-4)可算是对犹大的领袖说的,指出他们在被掳前的恶行。他们是一班社会上有名有利及有权的人,然而他们却不运用这些权力来服事人民,反而在现存的摩西律法之外另立一些“不义之律例”和“记录奸诈之判词”(1节),这些东西与神的律法对立,成为另一个权威来源及传统。或者这些传统都不是一开始便存在的,它们的形成可能经过长时间的日子,也可能是一种对摩西律法的诠释;但随着长时间的传递,这些对律法的诠释渐渐取代律法的位置,为要合理化这些犹大领袖们的利益,于是带来“扭曲贫寒人的案件,夺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掳物,以孤儿当作掠物”(2节)的后果。
这些弱势的人在当时社会理应受到五经律法的保障,例如他们可以在某些田地正享受安息年时,取得该田地自长的东西来吃(利25:6),也可以拾取遗留下来的麦穗(利19:9-10),好让他们得到基本的生活所需。若果没有地主或领袖们遵守安息年等的律法,这些弱势的人便没有生存的空间与机会。再者,律法也提到要审判官在审判时主持公义,不可因为对方的背景而屈枉任何人(利19:15),必须把有罪的定为有罪,没有罪的定为无罪。不过,这些犹大的官长却视律法的要求如无物,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遵守安息年及公义审判等律法的要求,却带头去欺压这些人。因此,神便向他们发出“祸哉”的警谕。
经文指出,这些犹大的领袖必会首先被掳及被杀(4节)。既然他们满手都是流人血的罪,欺压弱势人士,那么神便要把流人血的罪归到他们身上,好让众民都知道神不是没有理会社会的不公不义。对于主动带头欺压弱者的人,神必会出手审判刑罚他们。
思想:
若果你是教会或社会的领袖,便要自我警惕,到底有没有一些固有的传统慢慢地取代了神的要求,以致欺压了弱势的人士?神的道在你心目中是否占有压倒性的位置,还是只是众多意见及考量中的其中一项参考而已?求主帮助我们勇于实践神的要求,在悲哀的世代中播下关怀、公义与怜悯的种子,拯救弱势的人离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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