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李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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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的经文可以分开两个小段来研究,其中16-18节,提到怎样才不致放纵肉体的情欲,另外的19-21节,说到情欲的种种表现。16-18节这一段经文说出一个事实,就是圣灵和情欲是互相争战的,是彼此为敌的,一个基督徒在他悔改认罪,接受主耶稣基督作为生命的主宰的那一刻,圣灵就住到他里面去,引导他的生活和行事为人。但是,一个人得救以后,我们肉体的情欲,也就是我们旧生命中败坏的性情并不会完全消失,它仍然是很活跃的存在我们的心里,常常找机会来行动。可是,在基督徒心里的圣灵,却不容许情欲的活动,于是便产生了对抗,就是肉体和圣灵的相争了。我们旧的生活习惯是顺着肉体的情欲,但是,得救以后就有一种新的生活,这种生活是愿意顺从圣灵的,那么,基督徒要怎样才能胜过肉体的情欲呢?

保罗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这里指出胜过肉体的秘诀,就是要顺从圣灵,听从圣灵的引导,体贴圣灵的意思。圣灵在我们心里指示出神的心意,我们若是顺着去作,就能够不随从肉体了。其实,神已经把我们从罪恶的捆锁中释放出来,让我们有自由去顺从和体贴圣灵,只要我们肯这样做,就可以胜过肉体。

“不放纵肉体的情欲」,放纵这个词也可以翻译为“成全”,就是说不要成全肉体的欲望。肉体在我们里面常常发出很多的要求,鼓励我们去接受试探,去违背神的命令,我们若是体贴肉体的意思,就是成全它的欲望,结果就使我们陷在罪中。

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是无可避免的一件事,因此,保罗自己也有这样的经历。他在罗7:12-25讲:“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又说:“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按保罗里面的意思,他喜欢神的律,但是,他觉得肢体中另外有一个律,和他心中的律交战,把他掳去,叫他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不过,这一个律虽然厉害,会使我们不能做所愿意作的事,但感谢赞美主,我们有一个胜过肉体的秘诀,这个秘诀在哪里呢?就是加4:16中所说的:“顺着圣灵而行“。信徒是需要在圣灵和肉体之间,主动地选择站在圣灵这一边,这样的话,信徒就”不在律法以下”了。

保罗在15-17节一直讲到圣灵和肉体的对比,如果他继续用“肉体”这个词好像比较合理,但是保罗却用了“律法”这个词,保罗这样说是要提示出”肉体”和”律法”之间的密切关系。根据保罗在罗7章里的解释,律法不但不能抑制我们的肉体,反而会使肉体更活跃,因为人的肉体是与神的律法相对的,人的肉体不肯服从,也不能服从神的律法,人愈是要靠自己的肉体来遵行神的律法,就会愈陷在罪恶的捆绑中,因而无法自拔了。所以我们不是在律法的管理下来克制“肉体的私欲”,乃是在圣灵的引导下,胜过肉体的私欲,无须活在律法之下。

另一方面,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律法要求和命令人去行善,但是它没有办法供给人行善的能力,惟有靠着神的恩典,也就是神所赐给我们的圣灵,我们才有力量去行善。

保罗再次提到这个律法,也是要提醒加拉太信徒,我们基督徒的生活,不是守着律法的字句、规条,而是跟随着圣灵的引导,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胜过肉体的情欲。

保罗在加5:17里说过,情欲和圣灵是彼此相敌的,5:19-21就举出情欲在人身上有那些具体的表现。

我们过去可能会有一个错误的观念,以为情欲的事仅仅是指一些淫乱或污秽方面的罪恶,与我们一般人的生活没有太大的关系。其实,圣经上说到情欲的事,是包括了我们身体、心思、灵魂各方面属于肉体的罪行,而且这些罪行都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很容易看得出来是属于罪恶方面的事。弟兄姊妹,一个信徒的属灵光景如果健康,他与主的关系是正常而密切的话,对罪恶的事自然会更加敏感,可以分辨出情欲的事来,加以防备,实在没有犯罪的借口。

保罗在加5:16-18里说过,情欲和圣灵是彼此相敌的,接着5:19-21就举出情欲在人身上的具体表现。这里所列举出来的各种情欲的事,都只是举例性质的,并没有把所有的恶事都记在这里,但所举的这些例子,却包括了最普遍的情欲问题。这里所列举出来的罪共有15样,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关于淫乱方面的罪,包括有奸淫、污秽和邪荡。第二类的罪,是有关信仰方面的,与偏离正道有关:包括了拜偶像和行邪术。第三类的罪,是关于生活道德方面:譬如说,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等。最后一类的罪,是关于放纵肉体方面的:包括有醉酒和荒宴等类。

第一类的罪,也是在人的肉身方面最严重的罪,就是淫乱方面的罪了。在林前6:18中,保罗也指出:“人所犯的,无论是什么罪,都在身体以外,惟有行淫乱的,是触犯自己的身体。”因为我们的身体就是圣灵的殿,圣灵住在里头,使我们与主联合。淫乱是指一切不合法的性欲关系和行为,我们的身体是神用重价买赎回来的,我们应该在我们的身子上来荣耀神,绝不能再把它交给邪恶。

保罗举出了淫乱方面的罪行,其中“奸淫”,包括各种不合法的性行为,犯者不论是未婚的或已婚的男女。圣经来13:4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圣经清楚指出,一切的性行为只能在正常的婚姻关系里进行,因为婚姻是代表着两个人彼此的委身和奉献,乃是最亲蜜、最忠贞的关系。如果男女之间在婚姻以外发生性行为,无论是未婚的,或是已婚的,都是破坏了婚姻里面的结合,是神所要定罪的。“污秽”一词是指道德上的不洁净,它多次和”淫乱”连着出现,而”邪荡”是用来形容一个人奢侈宴乐,荒淫无度。在罗13:13,这个字和”好色”合成一对,特别含有”放纵性欲”的意思,是属于无耻卑鄙的行为。

第二类的罪,是关于信仰方面的,与偏离正道有关:包括了拜偶像和行邪术。拜偶像,就是敬拜和事奉受造之物,代替了敬拜事奉那造物之主,在真神以外承认假神的地位和势力,而且向那些人手所造的偶像祈求利益,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偶像的崇拜是把真神的荣耀归给了假神,是得罪神的行动。

至于“行邪术”,是包括有关迷信和拜偶像方面的法术,譬如说招鬼,占卜,以及任何与魔鬼有关的法术。根据启21:8所说:行邪术的,拜偶像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矿的火湖里。

第三类的罪,是关于道德,生活方面的罪,譬如:“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等”。这些罪都破坏了”用爱心互相服事”这”爱人如己”的原则,是人类中常见的罪。

说到“仇恨”,我们发现自古以来,仇恨就出现于各个不同社群的层面里,例如种族与种族之间的仇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仇恨、高、低、贫、富,不同阶级之间的仇恨,这些仇恨造成了许多战争、灾祸和不幸的事件。

“争竞”,是人里面普遍存着的一种心态,大家都想比别人强,比别人优秀,这样,就容易产生分争,不能过一个彼此帮助的生活。

“忌恨”这一个字,原来的意思是”热心“或”好胜”,但后来慢慢地演变成一种态度,就是看见别人得到的好处,是自己得不到的,就产生一种不快乐的感觉,并且想要去破坏别人的利益,这个字和嫉妒有类似的意思,不过嫉妒只限于想得到别人所得到的东西,但不会去破坏别人的利益。

“恼怒”,是指脾气的爆发,一个人在发脾气的时候,是很容易失去理智,说出一些伤害别人的话来,看起来虽然是小事,却是最容易发生的,而且在恼怒中所做的事,很少会带来真正的益处,圣经说:“人的怒气不能成就神的义。”

“结党”,这个字又可以翻译成”自私”或“野心”,它形容一个人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服务社会人民,反而是利用那个工作的职位来达到自己的益处。

“纷争”这个字本身的意义是分裂为两边,大家不能团结在一起,彼此是敌对的,常常会导致分党结派的现象,而产生出异端来。这里的异端,不是指违反真理的假教义,而是指一个党派或派别,他们因为持着不同的意见而分开成不同的派别,这种现象破坏了教会合一的见证,叫神的名受亏损。

总括而言,这一类关于道德和生活的罪行有着一个共通性,就是在群体中高抬自己,使自己得好处,却把别人压了下去。

最后一类罪,是关于放纵肉体方面的:包括有醉酒和荒宴等类,醉酒会使人放荡不羁,或失去理智。弗5:17-18也劝戒我们说:“不要作糊涂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乃要被圣灵充满”。“荒宴”是指一种放荡无度的酒宴庆祝,没有节制的吃喝饮食,圣经预言在末世的日子,甚至信徒当中,许多人也会爱宴乐过于爱神。

列举完了这四类情欲上的事情之后,他提醒信徒说:“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保罗以前曾对加拉太信徒讲到这面的事,现在又再次的提醒他们,“行这样事的人”当中的那个“行”字,在原文里含有“常常行”、“习惯行”的意思,并不是说信徒偶然在这些事上跌倒,便会与神的国无份,而是指那些已经习惯性的活在这种情欲里的人,他们既然不受圣灵的管理,就是与神的国无份了。神的国是圣洁的,是公义的,只有肯接受圣灵管理的人,才能够承受神国里一切的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