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员:张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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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神命利未人得48城,其中有6逃城。
1.2. 误杀人的可入逃城。
2. 本论
2.1. 利未人章(民35)
2.1.1. 被选为祭司的支派,专职圣殿、会幕。
2.1.2. 没有产业。
2.1.3. 四十八座利未人城,其中六座是逃城。
2.2. 逃城
2.2.1. 分出6座,河东西各3座。
2.2.2. 误杀人的不至于死,但要被审判。
2.2.3. 误杀人的包括以民、外人、寄居者。
2.2.4. 误杀人的定义。(民35:16-22、23-25)
2.2.5. 不可出城。
2.2.6. 大祭司死亡之后才可回归所业。
2.3. 故意杀人
2.3.1. 凭最少二位见证人。
2.3.2. 逃城无效。
2.3.3. 地不可污秽,故杀人便污秽了地,要以杀人者血洁净。
2.4. 救恩
2.4.1. 逃城预表救恩。
2.4.2. 大祭司预表神权政。
2.4.3. 大祭司死后表示神权在事件中的一个段落。
3. 结论
救恩包括神治和流血。
4. 问题
4.1. 逃城是什么?
4.2. 为什么逃城设在利未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