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Player...

引言
信主后,你怎样介绍自己?

经文背景
一般注释书都认为在第二章结尾时应有一个思想上明显的分界(有分界线定在约壹2:28;有在约壹2:29;亦有在约壹3:1)。约壹2:29-3:10循着有关神儿女三方面的事情而发展:
1. 神圣身分的来源(约壹2:29);
2. 儿女身分的宝贵(约壹3:1-3);
3. 神儿女的特征(约壹3:4-24)。

神圣身分的来源(约壹2:29)
约壹2:29直译:“你们既知道他是公义的,也当确知凡行义的人都是从他生的。”;“他是公义的”,主不仅是“那圣者”(约壹2:20),也是“那义者”(约壹2:1;徒3:14),他全然公义,当他再来时也要按着公义审判人(提后4:8;彼前2:23)。“凡行公义的人”,这里的“行”字按原文是惯常、自然的行为;“都是他所生的”指神的儿女里面有永远的生命(约壹5:11-13),与神的性情有分(彼后1:4),故所行所为合乎公义。这节经文说出了两个重点:
1. 神将属灵的生命赐给他的子民,他们是从他而生的。这是神主动赐予的,与我们的行为和努力无关。
2. 行公义是从神而生的凭证。由于神是公义的,因此每一个他所生的人都是公义的。这是约翰的合理逻辑。约翰斯托得(John Stott):故此一个人的义行乃是他重生的证明,而不是重生的原因或条件。

儿女身分的宝贵(约壹3:1-3)
对称:布朗(Raymond E. Brown)指出,本段经文呈有趣对称:约壹2:28-29上的引子,呼吁门徒仍要住在基督里,接着便有两个对立的肯定语句:“凡行义的”(约壹2:29下)对比“凡犯罪的”(约壹3:4上)。这两个主题语后又有些论述(约壹3:1-3,4下-6),将意思较详尽地描画出来。然后在约壹3:7-10,约翰将义行和罪行作对照,从中分辨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此外,本段经文包含了九个别具一格的特点,都很明显。原文有九句的主语都是“凡……的”,紧接着一个希腊文分词(希腊文pasho(Πᾶς(每一个,所有的,凡),ὁ视情况翻译有时可译成“这个”、“那个”等))。同时,假若将约壹3:1-3暂时搁置一旁(见下文),结果便出现四组结构相同、但主题相反的对比:
约壹2:29下 凡行义的 都是从神生的
约壹3:3上 凡向他有这指望的 就洁净自己
约壹3:4上 凡犯罪的 就是违背律法

约壹3:6上 凡住在他里面的 就不(继续)犯罪
约壹3:6下 凡(继续)犯罪的 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约壹3:7下 凡行义的 是义人
约壹3:8上 凡犯罪的 是属魔鬼

约壹3:9上 凡从神生的 就不(继续)犯罪
约壹3:10下 凡不行义的 就不是神的儿女
约壹3:1-3是一种感叹、插语,使徒在此停下来更深切地反思:到底从神而生是什么意思。从他采用的字眼便可知道:See what great love the Father has lavished on us, that we should be called children of God!(1 John 3:1 NIV)Lavish是“丰盛的、奢华的、大手笔的”;Lavished是挥霍、倾倒、倾注:“看哪!父倾倒在我们身上的爱是多么大啊──我们竟得称为神的儿女!”(NIV 翻译)Tim Keller:“对他的儿女来说,若不说他是‘一掷千金’地施恩在我们身上,就不足以形容。”──《一掷千金的神》、《挥霍的神》(The Prodigal God)。
当代犹太教师,拉比亚基巴(Akiba):“人类何等蒙爱,因为他们是按神的形像造的;而神让人类知道,他们乃是按着他的形像造的,则是更大的爱。”
第二世纪拉比梅尔(Meir):“以色列何等蒙爱,因为……他们是神的儿女。如今,我们借着基督,也作了真以色列人,成为神的儿女。我们与神的关系不只是造物主与被造物的关系,而是父亲与儿女的亲密关系。”
分享和见证:无论地上的父亲如何,天上的父亲爱属他的每一个。耶稣基督为你为我,成了人的儿子,甚至成为木匠的儿子,好让我们能够成为神的儿女。我们现在不只是被称为神的儿女,也真是神的儿女。(罗8:15)
将来如何,还未显明:将来我们这些神的儿女,身体以及神的生命,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与变化,并非凭人的肉眼所能看见,也非人的想象所能推知。
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神曾向他的仆人──使徒们启示了一些的奥秘:“主若显现”指主若第二次再来;“我们必要像他”指我们复活被提见主时,必要改变成属天的形状(林前15:49),最后且要模成基督的形像(罗8:29)。
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我们如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原文作:如同猜谜);到那时就要面对面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时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样。(林前13:12)

神儿女的特征(约壹3:4-24)
1. 行公义(约壹3:4-11)

  约壹3:4-7  约壹3:8-10
引子 凡犯罪的 凡犯罪的
主题 罪与不法 罪与魔鬼
基督显现的目的 为了除掉我们的罪 为了毁灭魔鬼的工作
逻辑结论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继续犯罪 凡从神生的就不继续犯罪

神的儿女与魔鬼儿女的分别:神的儿女不应会有持续而自我放纵的犯罪习惯。不会持续不停地犯罪、在罪中打滚;魔鬼的儿女没有行义的能力。
2. 爱(约壹3:11-24)
彼此相爱的命令(约壹3:11-12):异端以新奇的教导自夸;约翰在这里的呼吁与约壹1:5相同──归回最初使徒所传的福音。这福音是公开的知识,与假教师所称“私下隐秘的光照”截然不同。约翰说他的读者若谨守他们曾听见的信息,就是从起初公开宣讲的,就必十分安全。提到彼此相爱的命令后,约翰立刻以该隐的行为作一反比。该隐的恨源自魔鬼(那恶者),出手杀人,且非常残暴。他憎恨的背后乃是嫉妒;讨厌别人比自己公义,就是犹太祭司要置耶稣于死地的那种“嫉妒”。嫉妒──仇恨──杀人,是自然而可怕的顺序。
与属世界的恨(约壹3:13-15):该隐是世界的模型,如今他的丑陋样式仍然展示在其中。“世界”是该隐的后代,所以如果世界恨我们,我们不要以为希奇。该隐如何对待他公义的兄弟亚伯,恶人也将继续用一样的态度、手法,来对待义人,这是不足为奇的。
爱的型范(约壹3:16-18):以基督为榜样,基督的爱是舍己的爱。有实际行动(约壹3:17);诚实无伪(约壹3:18);合乎真理。

总结
作为神的儿女,此身分是神赐的;是宝贵而满有恩典的;我们要行公义,也要有爱。以基督为榜样。求主帮助我们。